“6.26”国际禁毒日~我校团委书记刘冬霞被聘为周口市首届“禁毒公益使者”
日期:2018-06-27 13:40:17  发布人:  浏览量:
毒品
对于大家来说
既陌生又恐惧
如今
各式各样的毒品花样百出
时刻让人警醒
在第三十一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
团团带你看看周口
开展的系列禁毒宣传活动
再次
警示大家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在第31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周口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禁毒普法宣传系列活动,将法律送到群众身边,增强群众的禁毒意识,共同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侵害。
为进一步普及毒品知识、宣传禁毒政策、震慑毒品犯罪,增强青少年法治观念,帮助青少年树立识毒、防毒、反毒、拒毒的意识,6月26日上午,国际禁毒日之际,由周口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周口市委联合举办的“健康人生绿色无毒”国际禁毒日主题宣传活动在我市五一广场举行。市政府副市长、市禁毒委常务副主任、市公安局局长王平,市禁毒委副主任、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李向宏,市禁毒委副主任、市司法局局长翟炯,市禁毒委副主任、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张云周,市禁毒委副主任、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东风,市禁毒委副主任兼禁毒办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长刘祥东,市禁毒委副主任、市教育局副处级调研员邵在铭,共青团周口市委副处级纪检员杨朝晖出席活动,我校团委书记刘冬霞和30余名青年志愿者参加活动。
活动中为十名周口市首届 “禁毒公益使者”颁发了聘书,我校团委书记刘冬霞被聘为首届“禁毒公益使者”。
首届“禁毒公益使者”代表做了表态发言,与会领导和青年志愿者们在展布上郑重签下自己的名字,表明坚决抵制毒品的决心。随后参观了毒品展示台、禁毒宣传版面、禁毒书画、禁毒摄影展,深入了解新型毒品实物及毒品的危害。
远离毒品,从我做起。
——向毒品说“NO”!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解释及毒品数量的计算】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毒品”
看似简单的两个字
但它却在不断的危害着人类的健康
破坏美好家庭,扰乱社会治安
生命只有一次
让我们携起手来一起
珍爱生命、抵制诱惑、远离毒品

核发:0 点击数: 收藏本页
分享到
相关链接